1、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向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资料。
2、用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录用登记手续和劳动者与其他劳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
申报材料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5)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6)变更劳动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文本;
(7)续订劳动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一、劳动备案是什么意思?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3、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备案和社保关系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备案与社保无直接关系,法律并未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要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的备案可以作为就业统计的依据,劳动合同不备案,不影响社保的额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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