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没有收入能获得误工赔偿。“没有收入”就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需要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方面的不同认识。
一是对“受诉法院所在地”有不同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对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未进一步作出明确统一的解释。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一种观点是这个所在地应当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一种观点是这个所在地应当是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级市或者县(区、市);还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在省、市、县的行业工资标准中选择适用,就高不就低。上述各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最终导致了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不统一。
二是在计算误工费时的日工资数额标准不一。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公布,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将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换算出日工资数额方可确定误工费数额,但日工资的如何得出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或者法官依照每年法定工作天数251天来计算日工资额,有的依照每年实有的365天计算日工资额,这就造成了日工资数额不同,误工费用的赔偿数额也不相同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特殊情况没有收入是不能获得误工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家属不属于事故受害人,且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因此不能主张误工费,但可以主张以下权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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