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反映:我在一家企业上班,现在想辞职,可是公司领导不批。我现在是想辞也辞不掉,就算我愿意付违约金对方也不报。若不去上班,企业就会把我以旷工为由开除,这样就要扣不少工资。而且我们的工作时间非常长,每天都要13—14小时。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可以行使选择职业的权利,但行使权利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其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无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劳动者应当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超过30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所以,你如果想辞职,但公司又不同意的,你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依法解除,但你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工作时间问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你也可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你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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