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案件,若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则可考虑予以缓期执行:
(1)罪犯并未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2)涉及到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3)罪犯具有懊悔之情,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以及(4)缓期执行对其所在社区不会产生显著的负面效应。
但是,如果相关人员为不满十八周岁之人、正处于孕期之中的妇女或已经年逾七十五岁高龄的人士,那么只要他们同时满足上述四项缓期执行条件,原则上就必须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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