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一、公房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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