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包含起始日期和持续时间)通常是由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之中协商决定的。
然而,若未有具体约定或者该约定失效或者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将不可避免地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裁决:
1.假如保证合同并未知定保证期间的话,那就应当认为其保证期间是从被保证借款的实际到期日开始计算,而且期限长达六个月。
2.若是被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被保证借款的实际到期日,则应当视作该约定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应该从被保证借款的实际到期日开始计算,而且期限同样是六个月。
3.对于那些设定的保证期间约定模糊不清的,类似“直到主债务及利息全数偿还完毕为止”这般的表述方式,这时的保证期间应确定为自被保证借款的实际到期日开始计算,而有效期为两年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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