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没有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法律承认口头遗嘱,但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必须是在危机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父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应
口头遗嘱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在紧急情况下立的。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二、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不能是下列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五、遗嘱的内容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应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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