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置换后需不需要变更登记,目前无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土地置换作出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收回等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土地置换模式,现行国土部门较为常见的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有哪些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如下:
1.所有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2.用途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共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2种,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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