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赔偿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不能自理的劳动者的生活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因工死亡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一次性残疾补贴和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每月的残疾津贴、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设备所需的费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赔偿以下项目:
1.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对于不能自理的劳动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3.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
4.因工死亡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6.一次性残疾补贴和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每月的残疾津贴;
7.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设备所需的费用;
8.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
9.劳动能力鉴定费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能 否 用 于 生 活 护 理 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予的护理费用,用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护理期间的生活费用。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生活护理费。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生活护理费,并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残疾补贴和一至四级残疾职工的残疾津贴等。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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