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该财产的替代品和赔偿金。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品和赔偿的裁定。本规定肯定了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对标的物的替代品或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金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况。房地产拆迁补偿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因此,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领取法院查封房产的效力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房屋拆迁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在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是一种可期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目标是行为或者财产。在目前的执行实践中,财产已经明确包括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可支配或者可期待的财产。比如执行程序中实行的预查封登记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所有权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预查封的对象实际上是被执行人将获得的财产,实际上也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冻结拆迁补偿是法院对权利人可以期待权利提前采取的控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种执行措施,应当从法律上允许。当然,法院在执行房地产拆迁补偿时,首先要查明征用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拆迁协议,被执行人是否有拆迁补偿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收入。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金额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被执行人,法院有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楼虽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确实是由执行人贸易部投资建造的,并有申请建造房产材料和贸易部陈述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法院有权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的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征用单位,在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领取时提取。
诉前房屋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