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代购黄金业务如下:客户在银行看中一款投资金条,购买并向银行付款。银行将该款项次日划给**公司并通知**公司有客户要买金条。**公司收到款项和通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抬头开的是购买金条的客户)并同金条一起邮寄给银行,银行收到金条通知客户来取金条和发票。银行从中收取**公司及客户的手续费。在此业务过程中银行除了将收到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外,是否还涉及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代销货物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代购代销黄金,若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并分别向购销方收取手续费的,应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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