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合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时间:2023-03-13 10:40:51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通知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至于“合理期限”没有固定时间限制,按照日常习惯确定即可,一般是一个月。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一、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两点:

(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损毁、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来做仓库的,但是现在墙踏了一边,起不了保护作为了。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

因此,除了上述两点外,除非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该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清,甚至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的,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当做不定期租赁来处理。按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赁合同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出租人的解除权要分两种情况: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三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四是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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