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在自诉刑事案件当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若是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该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是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者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性质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向来纵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权利说;
(2)义务说;
(3)责任说等。
第一种“权利说”认为:提出证明主张和提供证据以及进行诉讼辩论,都可以看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种“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包含有风险负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提出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说服的行为是当事人的义务,因为法官原则上不能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举证义务,否则,诉讼结果对他不利。
第三种“责任说”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或者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都要将由此产生的不利实体后果判决给当事人承担。
实际上举证责任作为一个涵义丰富的概念,它的性质很难笼统地用权利、义务和责任来加以概括。笔者认为,举证责任不仅仅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诉讼行为,也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或责任,更不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举证责任是一项诉讼法上的证据制度。一种用来确定争议事项或主张能否成立,进而确定胜诉或败诉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如果法律要求特定当事人对某一争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该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争议事项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可采信,或者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比不具有优势,该当事人就将败诉。而对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不一定败诉。可见,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承担更重的举证负担,同时,也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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