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清洗时可以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
时间:2023-03-02 05:00:18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投保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以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1、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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