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妇女无端丈夫遭猜忌,忍无可忍再上法庭离婚。一审法院经庭审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后丧失生育能力的妻子上诉争夺孩子抚养权。4月1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丁女士的上诉请求,改判婚生女由丁女士抚养,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
沾益县的毛先生2001年3月经人介绍与离异带一子生活的丁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聪明可爱的女儿欢欢(化名),丁女士于2004年11月19日施行计划生育结扎手续。可惜,自2007年起,生性多疑的毛先生开始无端怀疑小他三岁的丁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为此争吵的婚姻黯然走到了尽头。2007年8月,不堪忍受争吵婚姻的丁女士毅然再次走进法庭要求离婚。经过法庭开庭审理,鉴于毛先生并无其他过错,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谁知不久毛先生故伎重演,实在忍无可忍的丁女士不久前第三次走进法庭,强烈要求准予离婚。
沾益法院一审经庭审和解无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6岁的婚生女欢欢随毛先生生活。一审判决宣判后,孑然一身的丁女士觉得,只有女儿欢欢能给予自己生命的希望和期待,于是上诉到曲靖中院,请求改判女儿的抚养权。
经二审开庭审理,法庭查明现随丁女士生活的的儿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由其前夫抚养,丁女士于2004年施行结扎手续的事实。据此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的规定,作出前述部分改判。
法官说法:离婚时丧失生育能力者可否优先获得孩子抚养权
据承办法官介绍:关于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原则去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丁女士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且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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