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县的毛先生2001年3月经人介绍与离异带一子生活的丁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聪明可爱的女儿欢欢(化名),丁女士于2004年11月19日施行计划生育结扎手续。可惜,自2007年起,生性多疑的毛先生开始无端怀疑小他三岁的丁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为此争吵的婚姻黯然走到了尽头。截止至2007年8月,不堪忍受争吵婚姻的丁女士两次走进法庭要求离婚。经过法庭开庭审理,鉴于毛先生并无其他过错,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谁知不久毛先生故伎重演,实在忍无可忍的丁女士不久前第三次走进法庭,强烈要求准予离婚。
沾益法院一审经庭审和解无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6岁的婚生女欢欢随毛先生生活。一审判决宣判后,孑然一身的丁女士觉得,只有女儿欢欢能给予自己生命的希望和期待,于是上诉到曲靖中院,请求改判女儿的。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现随丁女士生活的的儿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由其前夫抚养,丁女士于2004年施行结扎手续的事实。据此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的规定,作出改判婚生女由丁女士抚养,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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