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勘验情况以及相关的检验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能 否 不 经 当 事 人 到 场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经当事人到场确认,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则需要邀请见证人到场进行见证,并在事故调查报告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不经当事人到场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则需要邀请见证人到场进行见证,并注明在事故调查报告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仍需经过当事人确认,因此不能不经当事人到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到场。比如,当事人身在外地,或者因故无法到场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其代理人或者相关组织代为到场确认。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经当事人到场。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需遵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到场时,可经委托代理人或相关组织代为到场确认。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到场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仍需经过当事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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