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是否有权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疫情的发展趋势尚难预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响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关于此次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是否能够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中成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当理由,还需根据情势变化、承租商户受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若因疫情影响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确实已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房租结算可参照上条处理,但对于承租人的其他损失,比如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经营损失、租赁期间未用尽的装修损失等,出租人一般无需分担。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确实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所以,现在的状态是房东同意减免房租的,对租客来说再好不过,但房东不同意减免房租的也并没有做错。还有一部分人在疫情期间,因为不能及时返回承租房屋,想单方面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以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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