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典当行事项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9 08:54:51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二、办理资料

股权转让协议(限于股权转让事宜)

租赁合同原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新任法定代表人(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拟增资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出资承认书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pdf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拟增资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出资承认书

新任法定代表人(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租赁合同原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

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

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股权转让协议(限于股权转让事宜)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四、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6楼

七、相关政策规定

1.《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五条: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28项项目名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机关:商务部;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序号28项目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机关:商务部

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7.《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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