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不仅是商业秘密保护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具体表现之一。劳动关系当事人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是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什么是商业秘密必须清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披露或披露,能够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是秘密,但在另一个地方,它可能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内容广泛,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产品设计、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商品原产地、加工技术、原材料原产地、进口和营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有必要澄清该单位拥有哪些商业秘密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哪些商业秘密,并签署有针对性的条款。特定人员的保密条款应不同。所有员工不能签署相同的保密条款。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应被要求签署商业秘密。涉及的秘密数量的差异也应反映在合同中。发包人应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于企业赢得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企业不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被骗案件较多。要采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多种手段,对不同的秘密制定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的级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人数。对于参与新产品研发的人员,首先与他们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发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与保密期限一致。对于那些掌握秘密的人,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原单位知悉或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与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有关。这不仅是商业秘密保护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具体表现之一。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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