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担任职务,劳动任务,在哪个地方工作);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标准工时制,周末单休还是双休);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7、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0、劳动争议解决(协商、调解、作出、诉讼);
11、试用期、培训期、竞业限制等其他约定条款。
最后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写明签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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