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民法典》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民法典》第427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第586条第1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践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之分,一般意义上合同成立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而生效则一般是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实践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生效要件是什么呢?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生效。比如,除了双方签字,定金合同需要交付定金才生效,民间借贷合同需要交付款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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