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不一定追医生的责任。超越治疗价值和范围的多余方式就是过度医疗,与此次疾病无关的、治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确定的,甚至使用了不是治疗这种病的检查和药品也都属于过度医疗。从医疗服务的本质上讲,这些行为是有违医学道德规范的。但是,过度医疗的责任不仅仅在于医院与医生,还在于政府,在于患者及其家属等等,它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而言之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
具备以下特征的,可以认定为过度医疗: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医院过度医疗的投诉方法如下:
1、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医院过度医疗问题;
2、如医院涉嫌虚假宣传,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以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医护人员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解释无效的,应及早上报医务部;
3、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调解;
4、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5、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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