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从事的鉴定活动,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和控制的所有必要的物品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交给鉴定人。这种交给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院提交的,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院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以其特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直接提问。自然,与缺乏这些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法官提问相比,他们更能切中主题,满足他们的鉴定需求。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鉴定意见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
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2、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4、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
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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