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困境:存疑不起诉后的继续侦查
时间:2023-09-11 13:00:09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存疑不起诉后,侦查机关需要继续调查案件,以确定证据是否足够充分。否则,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可能会发现疑点。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国家检察权,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受到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监督、侦查机关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以及本级检察机关自行监督。

在存疑不起诉后,侦查机关需要继续调查此案。这主要是因为存疑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导致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疑点。检察机关行驶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形式,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为防止检察机关对此权利的滥用,必须对此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监督、侦查机关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本级检察机关自行监督。

【 素 材 】 探 究 : 存 疑 不 起 诉 后 侦 查 机 关 为 何 要 继 续 调 查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予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如果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重新立案。

然而,在某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可能会对案件进行继续调查。这是因为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逮捕和审判。此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机关需要更深入的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收集更多的证据,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在存疑不起诉后,有时会继续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收集更多的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时会对案件进行继续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收集更多的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同时,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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