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后侦查机关需要继续侦查该案件,由于存疑的首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导致检察院的职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疑点。检察机关行驶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形式,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为防止检察机关对此权利的滥用,必须对此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监督、侦查机关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本级检察机关自行监督。
一、检察院存疑不起诉是有罪还是无罪
检察院存疑不起诉是无罪的,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所以是无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存疑不起诉后能否再提起公诉
1、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2、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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