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布征收前,是不是建房抢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得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报批征地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农民以书面形式说明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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