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其中,书证包括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悔过书以及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邮件;物证包括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以及电话通讯记录等;视听资料包括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以及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证人证言包括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如小区的保安、邻居或物业等。
在离婚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调查取证,如自行调查或通过法院查询。自行调查时,当事人可以收集另一方与第三者的转账记录、短讯记录、亲密相片以及出轨方的忏悔书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和物证等。法院查询则需要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如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
总结起来,离婚取证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途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查证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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