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有不少个体经营者与当地机关单位签署了关于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协议,并经协商在租赁的国有土地上建有厂房等经营设施,那么,如果租赁国有土地被收回,房屋在拆迁范围的,征收方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吗?
以案说法:
张先生于2004年开始与xx县某园艺场签订《租地协议》,租赁位于安阳市某道路交叉口土地,投资建设了约1500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从事石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河南省、安阳市关于租赁国有土地规定和《租地协议》约定,张先生有权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后因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占用案涉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张先生租赁的土地,应给予合理补偿。但xx县人民政府拒绝张先生依法获得补偿的要求,因此张先生拒绝搬迁。2017年9月,xx县人民政府雇佣三台挖掘机强行将张先生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先生的财产权益和经营利益。张先生遂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行政行为违法。
在上述案件中,xx县人民政府主张其实施的被诉拆除行为合法的理由有二:
一是涉案建筑物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建筑物所占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实施的拆除行为;
二是该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但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xx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国有土地已被有权机关依法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即使拆除违法建筑亦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在实际拆除行为中,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拆除张先生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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