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包括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如下内容:
1、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
4、隐私权;
5、名誉权;
6、荣誉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青少年儿童合法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青少年儿童合法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抚养权;
2、受教育权;
3、生命健康成长权;
4、受保护权;
5、肖像权;
6、名誉权;
7、财产保护权;
8、隐私权;
9、荣誉权;
10、著作权;
11、平等对待权;
12、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13、民事活动代理权;
14、休息娱乐权;
15、人身自由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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