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第九条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北京市公安局户籍主管部门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条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可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
(一)申请材料变更;
(二)华侨回国定居证失效;
二、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材料提交
申请回国定居应当视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
全文4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