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变更是否会影响抵押的效力,要看情况:
1、如果主合同的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加重债务的,不影响原抵押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的,原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一、保证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责任免除有以下情形:
1、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内适用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4、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如果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区别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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