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变更后,变更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变更部分在变更程序完成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变更原则上对未来有效,不存在追溯问题。已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过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持同时抗辩;原合同债权的所有利益和瑕疵仍然存在,但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未经担保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担保无效;物的担保不如扩大的债权价值;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
以下为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内容: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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