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如无特殊规定,皆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因此在离婚之际,已用品项理应得到平等分享。倘若有证据表明其中一方故意隐藏或转移了资产,那么在财产分配阶段,该一方将会面临削减或没有资格进行分配的风险。关于离婚房产的处理方式,我们遵从以下原则:首先,秉持公正及平衡原则。在处理共同财产问题上,我们都会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并将共同财产以平均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次,我们坚守优先考虑子女与女性权益的原则。最后,由于无过失一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我们也特别重视照顾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此外,凡事都会追求公平公允,因而在离婚之余,我们还需清算并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够达成协商,他们便有权利自主决定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然而,当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时,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的权益来作出决定。同时,对于配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权益等方面,我们也会竭尽全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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