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洪于2010年2月初被一家电脑公司聘请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意在试用期结束后,向洪磊提供在高等院校接受带薪培训的机会,以提高洪磊的技术研发能力。六个月后,洪回到公司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他开发的高科技产品使公司利润急剧上升。从那时起,洪被任命为技术部主任,他的工资也增加了。去年5月,该公司再次派出洪作为科研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公司于今年2月初支付了66000元用于两次培训
,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建议与洪续约五年。洪不同意,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公司认为,在过去的三年里,公司花了很多钱为他提供培训,特别是第二次培训。如果他在为公司工作之前离开,他必须赔偿第二次培训费,否则公司将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3条和第68条明确规定“工人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资金,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而不是由劳动者承担。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多少次特殊培训,如果双方不同意服务期限,雇员将不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Hong的公司没有与他商定服务期限,因此在合同到期后,Hong有权和自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选择其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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