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存储枪支、弹药罪的主体责任问题,它特指那些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凡实施非法存储枪支、弹药之行为者,皆有触犯本罪之风险。
通常而言,如果涉及的个体已年满十六岁并且神智清醒,能分辨并控制自身行为,又在知情且许可的前提下设立非法存储场所,那么他便须承担应当的刑事责任。
若为团体作案,则需要对该团体处以罚金惩罚,同时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处罚,方式参考上述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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