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的方法
(一)挂号离婚
离婚挂号的前提条件是:
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后代抚育、产业、债款等事项达到一致定见;当事人中一方有必要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成婚挂号有必要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动能力;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一起到本地婚姻(收养)挂号基地请求处理离婚挂号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挂号时应提交的资料:
依据2003年10月1日收效的《婚姻挂号条例》第十一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实资料:
1、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2、自己的成婚证;
3、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实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别的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后代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二)诉讼离婚
法院统辖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定见》等的规则,现将中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需求离婚的,应按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需求离婚的,本地法院是不是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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