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确实有疑问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犯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如果考核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地人,无国籍人员涉嫌以上规定其他犯罪的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如果考核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无国籍外国人犯罪如何上报
不管是无国籍人、外国人、中国人,只要是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指的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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