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承担误工费的举证责任吗?
所谓误工费损失赔偿,是指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赔偿的是健康权受损导致的受害人因伤不能劳动从而产生的受伤前后的收入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同时,计算误工费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误工期间;二是误工费标准。误工时间通常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或鉴定机构确定的休息期判定的。在未经鉴定、没有医嘱或医嘱时间明显过短不足以保障受害人身体复原时,也可由法院根据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其他证据确定合理的误工时间。误工费标准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大多数受害人在举证过程中,误将收入证明当做收入减少证明提交,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法院只能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其从事行业的平均标准计算误工费。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除了提供所在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劳动合同,证明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等情况真实有效;收入减少证明或工资卡的银行信息查询单,直观反映工资减少情况;对于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材料均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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