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条件适用如下:
1、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前提;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相关的各种义务的股东;
3、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
4、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
5、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观要件问题,不需要强调主观故意要件。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利弊
有限责任最主要的好处,主要是降低了经营的风险,鼓励创业。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也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同于合伙企业,不用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卷入其中。弊端也是对应的,股东可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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