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急诊住院、《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条所规定人员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二、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能。老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不予报销,新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自行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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