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与户口无关。继承权只看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不看户口。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财产。父母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于房地产的继承份额是平等的,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约定。
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的规定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赠与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6、经公证的赠与书及受赠书、赠与合同(原件):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继承、遗赠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嘱公证书(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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