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都规定有这样的程序。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法院在撤销前,应当得到所在辖区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核准。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虽然类似,但二者并不重复。由于裁决的双方当事人都可申请撤销裁决,所以撤消仲裁裁决制度取向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保护的只是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等性质的错误,当事人则可在收到裁决书的一定期限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