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时间:2023-04-06 19:41:03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上报事故情况相关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不熟悉不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因此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培训,自我保护能力差,问题非常突出,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在工程造价中不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施工单位委屈求全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具等无力购置,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削弱了现场安全防护能力,缺乏安全技术交底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包给一些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具备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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