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筑安全事故责任归属的依据
时间:2023-10-17 03:40:06 1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建筑工地上,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和受伤人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并进行赔偿。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事故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在建筑工地上,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和受伤人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并进行赔偿。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根据《建筑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建筑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对事故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划分。其中,主要责任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建筑事故中,主要责任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次要责任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因此,对于建筑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对事故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划分,确保划分结果公平合理。

建筑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对事故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划分。根据《建筑事故责任划分规定》,主要责任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次要责任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因此,对于建筑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对事故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划分,确保划分结果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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