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是否审批后才能征地拆迁
1、征地审批后才能征地拆迁。征地拆迁需要建设单位申领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有哪些
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
拟征(转)用土地丈量、调查工作完毕后,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认可的丈量原始登记表数据上的进行汇总,制订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如原始登记表或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上报资料中我处会附相关情况说明。
全文6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