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协议必须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擅自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在受扶养人死后发生效力。
二、父母与子女之一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合法
父母与子女之一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订立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是没有继承关系的公民。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一般按继承关系处理。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四)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与孙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
不可以与孙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一)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二)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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