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我们时常会发现,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所谓的“购房预定金”的,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签订相应的协议进行明确约定。而所谓的“定金”,实际上就是在交易的各方主体之间,针对保证债务能够如期履行这一目标所设定的一种保障措施,通过彼此间预先相互支付一定额度的金钱来获得这种担保。
至于定金的具体约定以及其金额的大小,无疑都是由主张方和被主张方的权利以及他们之间的协商决定的。但是,无论如何,定金的最高额度都必须严格遵守主合同标的物总价值的20%这个上限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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