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吗
时间:2023-02-27 15:13:10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家的房贷政策并不会从根本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只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不是不能克服,因此国家房产贷款政策的调整应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贷款政策调整算情事变更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上述规定也可看出,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贷款政策的调整对购房交易双方产生的影响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该具体分析:

1、若认购协议中对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购房者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支付的,购房者不得以房贷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相关协议,违反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目前不少开发商都在协议中增加了办不了贷款的情况下不退定金的约定,像这种有明确约定的,定金当然无法退还。

2、若认购协议中仅约定了按揭贷款一种付款方式,在此情形下获得贷款是购房的唯一途径,若贷款政策调整后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首付比例提高,则此时购房者主张使用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形也会予以审慎的考虑。

3、认购协议中对付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鉴于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房贷新政只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产生影响,而不必然导致买卖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对房贷新政的出台并非不可预见或风险并非不可防范和控制,相反购房者已预见到,只是轻信房价还会大涨,对风险不作防范和控制,所以仍进行投机购房或高位购房,在此情形下很难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此如果想退房的话就拿不回定金了。

二、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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