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并向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这是《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自3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法院系统处理的首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罗女士因与丈夫小军(化名)感情不和,向临洮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1月,经临洮法院审理,发现两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随后小军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罗女士及其家人。4月3日,双方发生争吵,小军对罗女士进行了殴打。
4月8日,罗女士向临洮法院立案庭反映后,工作人员安抚了罗女士的情绪,并根据其申请解释了《反家暴法》的一些具体规定,特别是讲明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举证责任。4月12日,罗女士再次来到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将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表及相应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受伤害的照片等一并递交,随后立案庭当即依法登记立案。4月14日,临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并向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
接手此案的法官介绍,这是依照新《反家暴法》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而且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挽救,进而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保护令不仅是申请人的护身符,而且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可依法进行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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